關于公開征求《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集時間:2021-12-03 00:002022-01-02 00:00 征集狀態(tài): 已截止 閱讀次數(shù): 來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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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合法性、科學性、民主性,根據(jù)《黃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guī)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程序規(guī)定》的要求,現(xiàn)將《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文本及其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現(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時間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黃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郵政編碼:24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

2.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郵至hsssfjlfk@163.com。

3.電話方式:直接通過電話與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話:2333711,聯(lián)系人:胡玉紅。

4.網站征集渠道:在網站征集正文底部“發(fā)布意見”版塊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黃山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我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xiàn)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民群眾世代相承、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fā)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弘揚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展示徽州文化獨特魅力,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截至2021年10月,我市擁有國家級非遺名錄24項、省級60項,國家級非遺傳承人33人、省級154人,全省占比均列首位。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xiàn)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態(tài)也正在發(fā)生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生存環(huán)境也正在受到威脅。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消亡,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傳承后繼乏人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來規(guī)范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fā)展工作。

二、起草過程

市文化和旅游局作為《條例》的起草部門,按照立法規(guī)劃,確定了立法工作計劃和內容。2021年5月,委托安徽大學立法研究中心開展《條例》的立法研究工作,負責《條例》的起草及相關制度建設的問題。

起草依據(j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考了《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f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的通知》(文旅政法發(fā)〔2021〕40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號)《國家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號)《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管理辦法的通知》(辦非遺發(fā)〔2019〕47號)等政策和規(guī)范文件,參照了《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4)《蚌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8)《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9)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府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

2021年6月15日,安徽大學立法研究中心課題組到黃山市屯溪區(qū)開展立法調研活動,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工作的建議,實地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面臨的困境。

2021年7月6日,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召開了《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立法工作座談會,邀請課題組、三區(qū)四縣有關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代表參會,參會人員在會上分享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有益經驗,提出了在保護工作中面臨的問題。

2021年8月6日到9月1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條例》的相關內容征求了市內各區(qū)、縣對《條例》的相關意見,局法律顧問的意見以及市文化和旅游局內部的意見,對《條例》的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完善。

2021年9月29日-10月29日,就《條例(征求意見稿)》條文及起草說明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網站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無任何反饋意見和建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目的和依據(jù)、適用范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基本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等內容;第二章代表性項目,規(guī)定了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的申請、代表性項目評審專家?guī)斓慕ㄔO、代表性項目評審、保護單位、保護單位職責、區(qū)域性整體保護等內容;第三章傳承與傳播,規(guī)定了政策鼓勵、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部門支持傳承傳播、代表性傳承人權利、代表性傳承人義務、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政府宣傳、部門宣傳、培養(yǎng)人才、社會傳播、社會宣傳、鼓勵設立傳承項目等相關內容;第四章保護與發(fā)展,規(guī)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保護、統(tǒng)籌規(guī)劃、鼓勵發(fā)展、合理開發(fā)、合理利用、投入機制、政府扶持及利用原則等相關內容;第五章監(jiān)督,規(guī)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保護、監(jiān)督檢查、評估制度、動態(tài)監(jiān)管、聯(lián)合監(jiān)督、聯(lián)合保護等相關內容;第六章法律責任,為違反本《條例》的處理規(guī)定;第七章附則,規(guī)定了知識產權的適用及施行日期等相關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的管理思路和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基本一致,在此基礎上,結合黃山市實際情況,進行了細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體制。一是明確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職責。為發(fā)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職能,包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fā)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設專項基金,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等方面內容。二是明確部門職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涉及面廣、專業(yè)性強的工作,需要在政府統(tǒng)一領導和組織協(xié)調下,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促進部門之間加強協(xié)作。

二是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分散在民間,需要開展調查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為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二是明確代表性項目評審規(guī)則,包括專家?guī)烊藛T來源和評審的具體程序。三是明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及其職責。

三是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豐富性及各項目的自身特質和生存狀態(tài)的差異性,決定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注重因類制宜,實施不同的保護措施。《條例(草案)》根據(jù)上位法提出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別實行保存、保護等不同措施,結合項目的存續(xù)狀態(tài)和發(fā)展現(xiàn)狀,提出對代表性項目實行分類保護,包括搶救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區(qū)域性整體保護。

四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化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態(tài)文化,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口傳心授為延續(xù)方式,其延續(xù)和發(fā)展離不開傳承人的傳承與傳播。《條例(草案)》從不同方面提出鼓勵傳承人、學藝者學習和掌握傳統(tǒng)技藝的措施,一是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程序及其權利義務。二是明確了對不履行傳承保護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機制與重新認定,確保有效傳承。三是規(guī)定了社會傳播與社會宣傳的相關內容。

五是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根據(jù)上位法的有關精神,《條例(草案)》在上位法原則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進一步細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民族節(jié)慶、本地民間習俗相結合,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展示、展演和體驗活動;二是鼓勵、支持高校、學術研究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科學研究,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水平;三是鼓勵、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及相關的文化藝術創(chuàng)作;四是鼓勵開發(fā)具有地方特色傳統(tǒng)文化產品和服務;五是明確規(guī)定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扶持和幫助,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

六是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參與。人民群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chuàng)造者、擁有者和傳承者,人民群眾保護意識的提高,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保護?!稐l例(草案)》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財政投入與社會資金投入相結合。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與發(fā)展工作,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捐贈和委托公益性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和展出,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深入持續(xù)開展。


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性項目

第三章 傳承與傳播

第四章 保護與發(fā)展

第五章 監(jiān)  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推進文化強市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發(fā)展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以及與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tǒng)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tǒng)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tǒng)技藝、醫(yī)藥和歷法;

(四)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等民俗;

(五)傳統(tǒng)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

第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fā)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設專項基金。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一協(xié)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予以統(tǒng)籌協(xié)調。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以多樣化的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

第二章 代表性項目

第七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代表性項目向上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

第九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tǒng)一、共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專家?guī)臁<規(guī)煊蓺v史、文學、藝術、民俗、宗教、醫(yī)藥、技藝等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yè)道德的專家以及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組成。

第十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從專家?guī)熘羞x擇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依法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應當公開、公平、公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擬評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評審小組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初評,經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后形成初評意見;

(二)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經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后形成審議意見;

(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jù)評審委員會審議意見,將評審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媒體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二十日;

(四)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有必要或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予以反饋。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

(五)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通過公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認定。

第十一條 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可以明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

有關部門在明確保護單位時應當就代表性傳承人的參與度、相應資料的擁有程度,制定并實施保護計劃的能力以及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資源等條件進行考察。

基層服務組織、社會組織及企事業(yè)單位在向有關部門申請后,經考察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成為保護單位。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明確保護單位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保護單位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代表性項目保護計劃并定期向本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保護情況;

(二)建立項目檔案,收集、保存有關實物與信息資料;

(三)保護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筑物、構筑物和場所;

(四)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展示、交流活動,幫助推廣,提高知名度;

(五)保護通過非遺技藝所得作品的知識產權;

(六)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三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qū)域,本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guī)劃,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傳播

第十四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

第十五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代表性傳承人人選。推薦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公民可以自薦作為代表性傳承人人選。

第十六條 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程序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核心技藝,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在作為代表性傳承人期間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不直接從事代表性項目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被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qū)域內上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采取助學、獎學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的學徒學習技藝;

(四)協(xié)調代表性傳承人及其學徒就業(yè);

(五)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對作出重要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授予優(yōu)秀保護單位和杰出代表性傳承人稱號,并給予獎勵。

(七)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技藝;

(二)開展講學、文藝創(chuàng)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建議;

(四)申請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傳承活動給予支持;

(五)獲得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五)按照規(guī)定使用政府給予的補助;

(六)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第二十條規(guī)定義務的,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可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留原代表性傳承人榮譽稱號,不再享受代表性傳承人相關權利。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向公眾展示代表性項目;結合節(jié)慶、當?shù)孛耖g習俗等文化活動,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通過進入校園、社區(qū)等形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普及和技藝傳授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科研機構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yè)和課程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市、縣(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小學校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學校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落實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第二十五條 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可以根據(jù)各自業(yè)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知識,營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將其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

第四章 保護與發(fā)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代表性項目實施分類保護:

(一)對瀕危的、活態(tài)傳承較為困難的項目,將其內容、表演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進行搶救性保護;

(二)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tài)傳承基礎較好的項目,通過培育、扶持傳習基地等方式,進行傳承性保護;

(三)對具有市場需求和開發(fā)潛力的項目,通過合理開發(fā)利用,進行生產性保護。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級文化和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統(tǒng)籌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等公共文化設施。

第三十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本地旅游宣傳內容,支持、指導有條件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閑游等特色文化旅游。

鼓勵旅游業(yè)經營者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fā)旅游線路、旅游項目、旅游商品。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fā)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水平。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有關部門提出申報或者申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開展以弘揚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化藝術創(chuàng)作。

第三十三條 健全多元投入機制,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發(fā)展。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資金、場所、宣傳推介、產品營銷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符合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優(yōu)惠政策的,可以使用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第三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tài)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五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jiān)督,保證??顚S?。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保護事項: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四)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和獎勵;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的征集與收購;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區(qū)域性整體保護;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代表性項目保護規(guī)劃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與檢查,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專項保護規(guī)劃的監(jiān)查力度,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不履行、怠于履行保護規(guī)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縣(區(qū))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評估制度,對代表性項目的實際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且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單位的保護活動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管,保護單位的名稱、業(yè)務有變更、合并、注銷等情況的,應及時主動向原認定部門報備。保護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保護職責,應當責令其進行改正;無理由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認定有關項目的保護單位,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徽州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聯(lián)合監(jiān)督機制,加強與本行政區(qū)域外的徽州文化生態(tài)區(qū)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協(xié)作,共同對徽州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聯(lián)合保護機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以及核心秘密的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評審、認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項目保護單位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時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的;

(五)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lián)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申報代表性項目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已認定的代表性項目,并責令退還該項目保護經費。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申報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濫用和過度開發(fā)代表性項目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并責令退還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起草說明.docx

《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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