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
優(yōu)惠內(nèi)容 |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享受條件 |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政策依據(j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
優(yōu)惠內(nèi)容 |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享受條件 |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政策依據(j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